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核心内容:房屋属于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它与金钱不同,金钱数目具体,可以拆分;房屋则是一个整体,并且价值随时间和环境而变化。所以房产的分割更加复杂。但是任何复杂的事情都会有一条清晰的脉络,而房产的分割也是一样。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一、婚前一方买房贷款 登记在其名下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赠与的房屋经证据证明或公证

  在前一个案例中,房产所有权是在婚前获得的,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让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张大爷最近有点心烦,马上就要有孙子了,儿子的房子太小,准备给他买套大房子,老两口去看孙子也方便。但这房子写谁的名字好呢?写自己的名字吧,怕儿子不好想;写儿子的名字吧,万一哪天小俩口吵翻了直接奔离婚登记处去了,房子该怎么办?毕竟是几十万的资产,不能说分给别人就分吧。

  在这个案例中,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出资,而是其中一方的父母付全款买房,而且只署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该如何界定呢?是属于署名的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赠与要有明确的证据,所以就算是有赠与的行为,但没有赠与的依据既书面协议,否则即使另一方分文未出,房产证没有他的名字,也算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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