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得到房子的一方无法拿去补偿款给另一方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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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视点

  杜小姐和刘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房子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则需补贴杜小姐40万元。离婚后,刘先生遭公司裁员,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杜小姐因此无法获得40万元房屋折价款,杜小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刘先生除了这套房子外,名下确实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刘先生拒绝变卖房产,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两难。

  记者从虹口法院执行庭获悉,去年以来,该院执行庭受理涉及离婚后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执行案件220多件,其中一半以上都因为当事人既不愿意卖房又没有能力赔款,而处于“搁置”状态。执行法官们为当事人寻找房源“跑断腿”,但效果依然不理想。

  得房人拿不出补偿款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有房产这样难以分割的不动产,则主要是由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后,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通常是房屋价格的一半。但在实际生活中,拥有房产的人并不一定非常富裕。

  虹口法院执行庭近期受理了一份来自钱小姐的执行申请。钱小姐和高先生离婚后,按约定可以拿到45万元房屋折价款。但高先生月收入只有3000多元,扣除孩子抚育费和个人生活费后,供法院扣划的工资款只有2000元左右,4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全部到位大概要15年的时间。高先生对执行法官叹起了苦经。当初他和钱小姐买房子时,房价很低,不想两人离婚时,房价已然是当初的近4倍。为解决矛盾,执行庭法官多次在各房产中介处往返奔波,总是难觅可以替代的房源。

  4种应对方法都有缺陷

  据虹口法院执行庭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并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双方协商,无房居住的一方继续生活在原房屋内;三是将共有房产变卖后分割房款;四是采取以现有房屋置换低价位小房产的方式取得差价后支付补偿款。

  第一种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双方均无支付能力则难以实施;第二种方法则不符合“离婚分居”的传统习俗,可操作性较差。后两种方法虽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问题。按第三种情况变卖房产后,双方都处于持币买房状态,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双方都将成为“无房户”。按第四种情况操作的话,法院并非房产中介机构,手头没有足够的可供置换的廉价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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