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分割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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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间房产归属不外如下几种情形:

  1、一方所有;2、双方共有;3、与子女共有;4、子女所有。

  在一方所有的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当然应该仍旧归属该方。但另一方参与付款还贷的,应当将相应部分返还。其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的,应返还全部金额,以双方共同财产还贷的,应将还贷部分的一半返还。

  在双方共有的情况下,要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双方约定或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照相应份额分割;共同共有的,原则上进行均等分割。但有时也要考虑双方对房产贡献的大小做适当调整。如上述上海高院的司法意见所写,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登记为产权人的,应当酌情分得10%-30%的份额。在上海法院的一个判例里,市一中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在与子女共有的情况下,则房产属家庭财产,一般应当先进行家庭析产,将属于子女的份额分出后再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归子女所有,则与夫妻离婚无关,不必进行处理。

  在房产共有的情况下,对份额进行分割后,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房屋如何处理?是拍卖,还是折价、竞价?价格如何确定?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都想要房的,可以竞价,价高者得,然后按相应比例给对方补偿;只有一方想要房的,进行评估,该方取得房屋后给对方补偿;双方都不想要房的,进行拍卖,然后分割拍卖所得钱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共有情况下,双方都想要房,但不同意竞价的,一般由存在以下情形的一方优先取得房屋,1、出资较多贡献较大;2、与子女共同生活;3、他处无住房而解决住房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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