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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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什么效力?

  1998年,张某和妻子吴某离婚,离婚的时候两人名下共有18套房产。同年,两人签订了婚后财产的分配协议,并约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产和苏州的1套房产,吴某则分得上海的6套房产和1套温哥华的房产,其余房产归女儿所有。

  然而时隔12年,张某将自己的前妻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 “夺回”第18套房产 (本报曾经作过报道)。根据协议,这第18套房产应属于张某,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却赫然写着前妻吴某的名字。而5年前,吴某也曾主动出具承诺书,“承诺”归还房屋。

  那么,到底是谁反悔了?这第18套房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第18套房产署上了“前妻”名

  “吴某”,这是房产证上显示出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而这套房子位于本市的黄某路附近。从外观上看,房子并没有什么特别,但这却是吴某和前夫张某名下的第18套房产。

  吴某今年52岁,张某55岁,两个人于1998年在香港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张某43岁,而吴某只有40岁,他们共有3个女儿,都还未成年。事隔12年,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前妻吴某告上法院。两个人分开了那么久,前夫为什么会突然对房产证上前妻的名字起了芥蒂,这难道是巧合吗?

  今年年初,张某在杨浦区法院将自己的前妻吴某告上法院,他认为两人离婚后曾约定黄某路的房产归张某所有,由于离婚时的一些原因,该套房屋暂时留在了 “吴某”名下。去年3月5日,黄某路的房屋已经具备过户的条件,张某的代理人多次寻找吴某,希望她能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都未果。

  吴某和张某在结婚期间夫妻关系不错,日子过得平淡如水,离婚时两个人也很平静。张某一直觉得前妻是一个明事理、识大体的女子,他从未为婚后财产分配有过担忧,但在黄某路房屋过户的问题上却碰了一鼻子的灰。

  据介绍,吴某的委托代理人一开始态度良好,表示非常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此后,他提出要张某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准备好了所有的资料,但对方又再度以时机还未成熟或没有时间等借口推脱,借故延后办理过户。

  从去年3月起,张某与吴某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过户问题展开了 “拉锯战”,直至去年7月2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又与吴某的代理律师联系过户,并遭到了对方的正面回绝。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吴某已经将黄某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挂牌准备出售。为了避免黄某路的房屋被出售,张某无奈之下,只能不念及旧情将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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