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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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前女友于2005年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然购房首付款和之后的贷款都是由我出资支付的,但应前女友要求,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我和她两个人的名字。购房后不久,因为感情破裂,我们决定分手。前女友声称她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半产权;而我认为当时是在恋爱并考虑以后结婚的前提下,才同意把她名字加在产权证上的,所以既然现在恋爱关系已结束,且她从未出资,应该没有该房屋的任何产权。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商品房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产权适用登记公示原则。通俗地说,记载于房屋产权证上的人就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所以你前女友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既然该房屋已经登记确认为由两位权利人共有,那么针对该房屋的分家析产问题就变成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

  这里所指的共有财产,是指系争房屋的现有价值,即房屋原值加上增值部分。需要明确的是,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不局限于实际货币出资,还包括决策、相对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有利条件等各个方面。因此,单纯地说未进行货币出资的一方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并不妥当。结合信中反映的情况,首先应合理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因房屋现值包含了购买该房时的房屋原值和因房地产价格上涨形成的房屋增值,在双方对房屋现值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通过房屋价格评估的方式加以确定。其次,在房屋价值的分割问题上,应综合考虑购房首付款的支付、贷款的偿还、双方对共有财产贡献的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即使一方完全出资,对于非出资方也要结合上述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至于补偿数额,建议你先和前女友友好协商确定份额,你给付相应的钱款后,系争房屋的产权归你一人所有,从而彻底解决这一纠纷。若协商不成,可交由法院酌情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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