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核心内容: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 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料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容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到这套房屋呢?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谭小姐在大学期间结识了顾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 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顾先生家中,与顾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为了组建小家庭, 2003年5月谭小姐与顾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1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谭小姐、顾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活。 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2006年,两人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1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谭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谭小姐、顾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谭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

  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顾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相关法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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