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父母出资购买的新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核心内容:父母出资给儿子婚前购房,但产证登记为女友,在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知识内容。

  年26岁的赵某,家境富裕,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前不久,赵某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让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给自己,赵某向女友承诺会另外购置一套婚房。可没有工作的赵某哪有这个经济能力,便游说自己的父母替他买房,赵某的父母拧不过宝贝儿子,最终付了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赵某更是为了讨好女友 ,产权人只写了女友一人的名字。

  买房后不久,赵某便和女友登记结婚。该房的贷款则一直是由赵某的父母在偿还。小两口幸福的生活没有维持多久,便因为一些矛盾而闹起了离婚。双方更因该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

  那么,该房是属于赵某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赵某妻子的个人财产,或是赵某父母的财产呢?该房又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答:

  首先,该房屋肯定不是赵某父母的财产。

  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则不再享有产权。

  其次,产证上的记载并不是认定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例如,婚后共同购房而产证登记为一人的,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前购房,一方出资而登记于对方名下,产权如何认定。逻辑上,产权归属有三种,赵某所有、妻子所有、夫妻共有。

  参考上海高院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若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共同出资、共有意愿、一人登记,认定共有。

  比照以上规定,本案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该房不应认定为赵某的财产,产证登记是比出资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规定,只是共同出资但登记为一人的,仍认定为登记人一人财产。

  其次不应认定为妻子的财产。本案中存在“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这样的前提。从房款均为赵某父母所出、所购用途为婚房以及登记为妻子这三个因素看,可以推断当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如果在共有意愿、共同出资下,不能认定为登记人一人所有,则在共有意愿、对方出资下,更不能认定为登记人所有。因此,本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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