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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