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视野缺损、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视野缺损、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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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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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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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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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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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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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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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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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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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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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视野缺损、缺失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球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见本文。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盲目,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由承业律师事务所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整理、友情提供;未经书面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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