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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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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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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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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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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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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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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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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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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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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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视野缺损、缺失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球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见本文。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盲目,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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