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伤残评定不足拒绝赔偿

   驾驶车子不慎造成交通事故,在依保险合同找保险公司索赔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为此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对簿公堂。12月10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8600元。

   2008年6月8日,被告肖某驾驶一小车行驶至武宁县扬州乡森丰村一路段时,与对向周某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原告在车场车祸中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为此,原告在武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7500元。原告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肖某负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在交警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470元,并约定该赔偿款由肖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后支付给原告,因为肖某的车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赔偿额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但该保险公司一直以原告伤残评定不足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588元,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内承担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某所驾驶的小车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三人应承担本案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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