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和鉴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检验多在事故现场进行,鉴定多在室内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
(2)检验既可以由公安机关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内处理交通事故的专职人员进行。鉴定则必须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并且鉴定人应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无关者才行.否则应予回避。
(3)检验笔录除了要对通过检验所发现的证据材料以从其他情况作出记载外,还要对所发现的证据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和相互关系作出说明。鉴定结论则仅需对鉴定对象作出判断。
(4)检验是为了发现证据,收集证据。而检验及检验笔录本身并非证据。鉴定结论则是重要的证据类型,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