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某工地挖土机驾驶员甲驾驶一履带式挖土机经过工地某一地段时遭到乙的阻拦,乙认为自己刚为此块路面铺过涵洞,若挖土机经过势必会影响涵洞的质量。甲解释不会对涵洞质量造成影响,但乙却坚决不让其通行,甲冲动之下即发动机器强制通过。结果将坚持不退让的乙压在挖土机的一侧履带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等12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调解赔偿不成,乙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而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结合原告乙有拒不退让的情节,被告甲有故意伤害的情节,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被告甲赔付原告乙总损失约6万元的费用。
【律师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明确解释“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气垫运行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一般为交通路面,本案发生事故的场地却不是普通的交通道路,而是建筑工地,为此,应当应当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