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逃窜后引发按揭诉讼

  核心内容: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注意些什么内容?下面,承业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因前房主没还完贷款就蒸发导致被诉讼的真实案例,以解答相关的问题。

  “先是银行把开发商给告了,现在开发商又把我告了,我还打算起诉当初的卖房人呢。”5日,济南的李光(化名)说起自己的房子显得心情沉重,几年前他从别人手中买了一套房,没想到引来一系列麻烦。

  2007年初,李光通过中介找到一套商品房,花了55万元从房主刘小刚(化名)手中买过来。而这套商品房是刘小刚2006年以50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那里买来的,并且只首付了15万元,余款由开发商提供担保,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由于当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李光通过中介将房款支付给刘小刚后,双方就到开发商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手续。

  李光说,当时虽知刘小刚是贷款买的房,却听信了刘小刚的承诺,“他说不用我操心,他会把剩余的房款交到银行去”。但是刘小刚在拿到全部房款后,只还了两期房贷,就不见踪影。

  2008年初,银行依法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刘小刚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等,并要求开发商对刘小刚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不知刘小刚的去向,因而开发商只能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由于李光与刘小刚在办理合同更名手续时,采用了先与开发商解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由开发商与李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而刘小刚与李光私下办理了交房手续,因而开发商当时并不知道李光入住。在合同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向李光发出了催交剩余房款的通知,李光却早已把钱交到了刘小刚手中。

  开发商在对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由于找不到刘小刚的下落,就开始想办法追究李光的责任。“如果这场官司开发商赢了,我就成了房财两空了。”李光说,开发商以李光未能交付剩余房款为由,提请法院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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