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下面,承业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小编介绍一个关于二手房屋买卖中因银行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介绍因房贷问题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问题。
【案情简介】
经深圳市某知名中介居间介绍,2009年5月19日买方黄先与业主李小姐生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以1760万元的高价购买李小姐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某豪宅(无抵押,产权完整),约定黄先生于签约时支付定金20万,3日内再付定金100万,7月31日前申请银行按揭,8月1日前监管首期款385万元于双方约定的银行,8月3日前取得余款的按揭承诺函,同日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特别约定:如买方不能获批银行贷款或银行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予不能获批银行贷款或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3日内以其他付款方式全面、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支付了定金120万元并选择在平安银行贷款,7月12日李小姐配合黄先生与平安银行三方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指买卖双方)不得要求或委托他人要求丙方(指平安银行)将监管资金转入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账户”,同日黄先生监管了首期款390万并向平安银行申请了1250万按揭贷款。
7月底中介通知李小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称黄先生已经取得了1250万元的按揭承诺,李小姐信以为真飞抵深圳后才知道黄先生并未取得银行按揭承诺,亦未自筹资金!十分气愤黄先生与中介的合伙欺骗行为,8月3日李小姐委托本律师给黄先生发送《履约催告函》督促其尽快履约。接函后,黄先生与中介再次通知李小姐说黄先生已取得按揭承诺,要求李小姐二次来深办理过户手续。经了解银行方面得知,黄先生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根本无法取得1250万元的银行按揭承诺。
因黄先生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8月8日李小姐又委托本律师给黄先生发送《解约通知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深圳市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愤怒起诉:
2009年8月12日黄先生委托律师以李小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决李小姐赔偿违约金176万、返还定金120万、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利息34288.66元及房屋升值差价(暂计2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8月17日李小姐委托本律师反诉黄先生,要求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黄先生支付李小姐违约金17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双方剑拔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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