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贷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核心内容: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因银行拒绝贷款导致的购房合同履行不能算不算违约的纠纷问题。下面,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内容导航】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点评

  正文:

  【案例简介】

  王女士有一处房产委托中介出售,在沪经商的李先生看上王女士的这套房产,2010年4月,王女士、李先生和中介签定《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卖方同意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部分房款。买方贷款可由中介代为办理申请手续,也可由中介自行办理申请手续,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如由中介代办,买方须在签定《买卖合同》当天向中介提供贷款所需全部材料。中介不能保证买方提出贷款申请能否获得银行批准,或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贷款。如果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批准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a买方因无力以现金补足贷款不足部分的房款,卖方同意买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双方均不作违约处理,已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中介已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b买方将在交易过户当天以现金补足贷款不足部分的房款,合同继续履行。)

  协议签定当天,李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2天后,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李先生支付首付211,000元。剩余房款李先生通过中介办理银行贷款,但李先生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随即王女士与李先生就合同解除、李先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发生矛盾。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定金和首付共计241,000元。

  【法院判决】

  李先生起诉后,王女士委托任律师积极应诉。任律师审查了双方的协议,任律师发现协议对于买方贷款不能的后果约定不明,a条款是双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b条款是买方应当以现金支付房款,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卖方王女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也发生一些损失。王女士的损失包括解除买卖房屋上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办理迁移户口的公证费、房屋空关3个月的租金损失等。

  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很重视,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审理并全程录像。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协议约定若李先生无力以现金补足贷款不足部分的房款便解除合同,双方不作违约处理。现因银行拒绝放贷,原告无力承担巨额放贷,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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