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

重庆房屋纠纷律师结合案例谈谈典型的房屋纠纷法律判例: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孙某与华某、吉林某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
在某公司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疑点重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法,法律对其进行的是否定评价,因此孙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假设:孙某和某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某公司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将该合同办理备案登记,人民法院查封时就能知道涉案房屋是否已经出售。
如果知道已经出售,人民法院就会继续审查孙某是否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是否实际占有,孙某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有过错等情况决定是否查封。

但实际情况却是:孙某和某公司双方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某公司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双方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因此才会出现人民法院查封讼争网点时无法知道该网点是否已经由某公司出售的情况,对此后果,只能由孙某和某公司承担,而不能由申请查封人华某承担。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怎么判?”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刑事辩护中心 侵权法律中心
婚姻家事中心
执行保全中心 财税法律中心 医事法律中心
诉讼服务中心 企业法律中心 更多立即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