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甚至配偶,若需免责,为避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应该做到: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坚持年度审计、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等,同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果做不到,配偶应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律师特作解析。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延伸: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配偶怎么免责 律师:如何避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味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延伸: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担任监事等职务,则应视为该公司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避免经营不善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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