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深离婚律师:婚前房子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就归女方吗?

相爱时,互许承诺,择一房携手终老,可是幸福悄悄溜走了,房子归谁成了一个难题。据民政部数据,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跟结婚离婚关联较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房产证,结婚买房、离婚分房与房产证相关的法律知识。房产证写谁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重庆离婚律师带你看看具体案件中法院怎么判。
 
案例:
钱先生和徐女士结婚前,钱先生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女士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
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
钱先生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女士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钱先生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离婚律师:
一、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二、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
三、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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