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婚前房产“加名”后的离婚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父母赠与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2024年,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案例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罗小某。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住所并带至B省。颜某某遂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案例四: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