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此可知,企业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但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下面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解析,供参考。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一)停工留薪护理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法院根据护工市场标准酌定。
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费用凭证,或者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而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主要以当地护工市场同级别护工价格水平计算,或者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或者综合工伤职工的伤情情况考虑计算。根据司法判例总结,护理费标准差异在80元/天上下浮动。
1、江苏地区法院根据护工市场价格及工伤职工伤情,法院酌定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0元/天-120元/天。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2006〕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广东省有着类似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上海地区法院参照上海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中,明确要求: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3、浙江地区法院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护理期的确定依据
(一)住院期间护理期以住院时间为准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陪护的时间。对于住院期间护理期的长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几乎没有异议,可直接根据住院病案记录确定。
(二)出院后护理期以医嘱为准对于出院后的护理期,主流观点认为,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工伤职工举证仍需护理的事实,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客观的需要等等。一般情况下,轻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重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的护理费,特别严重者可以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都计算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护理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主流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产生,最多支付至停工留薪期满,护理期一般不高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间治愈,生活不需要护理的,则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三、其他及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一)护理费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人身损害护理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与护理期天数。从当前实践来看,对是否需要护理、如何认定生活不能自理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生活能否自理、是否需要护理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人身损害护理标准。出院休养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应由工伤职工举证证明,职工如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以意见为依据;如未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意见,可根据职工伤情、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护理。护理费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第八条明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当地有相关政策文件的以具体政策文件为准。
(二)侵权竞合背景下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
此类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属于由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但同时也构成工伤。受害人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第三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类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中,基于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相同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一般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按民法损失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赔偿。
(三)在处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注意事项
在沟通过程中,如果就护理费达成一致协议,尽量用书面的形式确定谈判结果,并双方签字。协商结果确定并执行后,工伤职工未来再提出相关异议,要求提高护理费等的诉求,在主流观点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打款记录上需明确写明“护理费”,如能有更详细的标注,如护理期信息与给付标准,在发生关于“护理费”的纠纷时,用人单位更容易举证。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作者:胡敏仪 周娟 转自法德东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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