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支付和依据操作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此可知,企业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但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下面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解析,供参考。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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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一)停工留薪护理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案例一:住院期间工伤职工自行委托护理,在标准适当的情况下,护理费可依据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即工伤职工的实际支出确定。出院后的护理费可酌情确定为80元/天——(2020)苏0106民初9619号

原告主张2690元+76天×180元/天=16370元,原告提交了住院期间有护理费发票。被告来得某公司认为住院期间系其自行委托护理不认可,认可住院期间100元/天、出院后80元/天。  

法院认为,住院期间护理费系原告实际支出,且标准适当,应予支持;出院后酌定80元/天,故护理费为2690元+(90天-15天)×80元/天=8690元。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法院根据护工市场标准酌定。

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费用凭证,或者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而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主要以当地护工市场同级别护工价格水平计算,或者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或者综合工伤职工的伤情情况考虑计算。根据司法判例总结,护理费标准差异在80元/天上下浮动。

1、江苏地区法院根据护工市场价格及工伤职工伤情,法院酌定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0元/天-120元/天。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2006〕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广东省有着类似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案例二:法院根据护工市场价格及工伤职工伤情,判定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0元/天——(2020)苏民再40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郜某主张100元/天×22天,益某公司认可80元/天,根据一般护工市场价格及郜某伤情,一审法院酌定护理费为1760元(80元/天×22天)。

案例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0元/天——(2020)苏01民终1766号

南京中院认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结合朱某的伤情,可以认定其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盈某建筑公司向朱某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并无不当。

案例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20元/天——(2019)苏0113民初1367号

南京栖霞法院认为,本院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2040元(120元/天×17天)。

2、上海地区法院参照上海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中,明确要求: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案例五: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仲裁按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2017)沪01民终13330号

关于护理费,根据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现范某于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住院治疗,某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人员对范某进行护理或向范某支付护理费,亦未举证证明范某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故仲裁裁决按上海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2,81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且某联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的护理费的金额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浙江地区法院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案例六:(2020)浙07民终3907号

2019年2月19日,吴某、某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吴某在某东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合同期限3年。2019年4月26日,吴某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左手受伤,同日,入义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3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缺损,左中小指伸肌腱断裂,左小指近指间关节囊损伤,左小指皮肤撕脱伤,乙型××小三阳。2019年6月17日,吴某到义乌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7月6日出院,住院19天。2019年7月31日,吴某再次到义乌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8月26日出院,住院26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标准支付,每天184.53元。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为5536元÷30天×52天=9595.73元。

二、停工留薪期护理期的确定依据

(一)住院期间护理期以住院时间为准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陪护的时间。对于住院期间护理期的长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几乎没有异议,可直接根据住院病案记录确定。

(二)出院后护理期以医嘱为准对于出院后的护理期,主流观点认为,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工伤职工举证仍需护理的事实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客观的需要等等。一般情况下,轻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重者可以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的护理费,特别严重者可以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都计算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护理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主流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产生,最多支付至停工留薪期满,护理期一般不高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间治愈,生活不需要护理的,则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案例七:医疗及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期间属于护理期,法院可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及住院时间确定——(2020)沪01民终7562号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陪护的时间。故中塑公司认为其只应当支付37天住院期间护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2016年12月之后,张建军医疗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应当由中塑公司承担。根据张建军五次入院记录以及出院小结的描述,本院注意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于2017年6月13日入院检查记载张建军的状态为神志清晰,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步入病区,自主体位脊柱正常,四肢活动自如,故综合考虑张建军的伤残等级及前后五次入院治疗的住院时长,按照2017年度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17元/月的标准,本院酌情调整护理费共计25,177.60元。

案例八: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期,工伤职工需要举证出院休养期间仍需护理,否则法院不认为出院后仍处护理期——(2020)苏民申683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贾某共住院15天,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院后仍需护理,原判决按照贾某的伤情及江阴市一般护工市场护工价格水平支持其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120元/天×15天),对其主张的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护理期不高于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判定需结合具体的伤情、鉴定结论意见及客观需要—— (2019)沪01民终9897号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中可以看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并非当然延长,而是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周兴旺并未向茸恒公司或鉴定委员会提出过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以12个月为限。以5,220元/月为标准计算,周兴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2,64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虽然周兴旺仅能提供6,910元的票据证实,然结合其具体的伤情及鉴定结论意见,客观上周兴旺的确存在需护理的必要,故参照本市2018年工伤待遇中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2,140元/计算。经计算,金额为25,680元。

三、其他及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一)护理费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人身损害护理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与护理期天数。从当前实践来看,对是否需要护理、如何认定生活不能自理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生活能否自理、是否需要护理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人身损害护理标准。出院休养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应由工伤职工举证证明,职工如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以意见为依据;如未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意见,可根据职工伤情、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护理。护理费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第八条明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当地有相关政策文件的以具体政策文件为准。

(二)侵权竞合背景下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

此类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属于由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但同时也构成工伤。受害人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第三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类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中,基于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相同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一般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按民法损失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赔偿。

(三)在处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注意事项

在沟通过程中,如果就护理费达成一致协议,尽量用书面的形式确定谈判结果,并双方签字。协商结果确定并执行后,工伤职工未来再提出相关异议,要求提高护理费等的诉求,在主流观点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打款记录上需明确写明护理费,如能有更详细的标注,如护理期信息与给付标准,在发生关于护理费的纠纷时,用人单位更容易举证。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作者:胡敏仪 周娟  转自法德东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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