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七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webp

十个“不得”——第七期

  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4.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5.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6.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8.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9.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10.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们深入研究民法典的条文,为客户解读民事权利保护、用益物权所有权等重要内容。我们坚守“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特别注重依法保障客户的财产权、物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通过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不动产登记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热点问题,我们致力于让更多人深入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中心 侵权法律中心
婚姻家事中心
执行保全中心 财税法律中心 医事法律中心
诉讼服务中心 企业法律中心 更多立即咨询»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