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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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不得”——第六期

  1.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5.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9. 承诺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0.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们深入研究民法典的条文,为客户解读民事权利保护、用益物权所有权等重要内容。我们坚守“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特别注重依法保障客户的财产权、物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通过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不动产登记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热点问题,我们致力于让更多人深入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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