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高速路遗撒物致车辆损坏
小袁驾驶保时捷牌越野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块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轮毂损坏、车轮爆胎等损坏,小袁随即报警。后小袁将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某公路公司及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38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公司赔偿小袁车辆维修费16660元。
原告主张:管理单位未尽养护义务
原告诉称,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高速路段,其驾驶保时捷牌小汽车由北向南行驶,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块发生碰撞,造成小车左前轮轮毂损坏、左前轮爆胎、左后轮轮毂及轮胎损坏。事发后,其报警,某交警支队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轮与马路上的石子碾压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
小袁将案涉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支付车辆修理费23800元。他认为,两被告负有对高速路段的管理养护义务,应及时清除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障碍物。因其疏于路面巡查,致使车辆受损,故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已尽高标准巡查义务
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小袁的诉讼请求。两公司表示,对事发路段的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并已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远超规定频率地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此外,小袁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公路管理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管理方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需重点判断某分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根据案件事实,某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导致遗撒主体及遗撒物存在的时间均无法确定。法院认为,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无法证明其尽到合理的养护责任。
小袁责任分担
法院同时认定,小袁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两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某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因某分公司系某公路公司的分支机构,小袁要求某公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获得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路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小袁车辆维修费1666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管理者责任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公共道路管理人无法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条明确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在不同类型道路上(如高速公路、省道、村道),公共道路管理义务的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中,某分公司未能查明遗撒人,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导致遗撒物存在时间无法确定。仅凭巡视记录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因此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众提醒:共担安全义务
此外,法官提醒:
公共道路管理人负有对管护路段的管理职责,其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属于失职。
社会公众在使用道路时亦需尽注意义务,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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