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给教练,健身房称查无此人怎么办?
小芳在健身房购买了价值 10800元 的拉伸修复课程,指定教练为 小张。然而,小张因故离职,并且在离职前告诉小芳他已经与教练 小王 进行课程交接,今后将由小王继续为小芳上课。然而,小芳与 小王 教练约课时,发现系统中并没有她的课程信息,健身房经理也拒绝承认她曾购买过课程。经理称,系统中的信息缺失是因为小张违规操作将课程挂在其他会员名下。小芳要求退款,健身房同样拒绝了她的请求。小芳遂以 服务合同纠纷 为由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 10260元。
健身房辩称,其并未收取该笔款项,且小张在其提供服务期间作为销售人员,未履行收取服务费用的职责。健身房明确禁止会员私下交易,且相关的收款方式仅限于前台收银和小程序。小芳向小张转账的款项应视为私下交易,健身房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小芳向小张支付的款项符合职务代理的性质,因此健身房应承担退款责任。法院支持小芳解除合同并退还课程费1026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及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健身房作为法人,应当履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责任。既然健身教练小张在职期间以健身房名义出售课程,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心仪私教离职,想退款遭拒绝怎么办?
小赵购买了 4000元 的私教课程,指定 冯教练 为其私人教练。然而,冯教练离职后,健身房未与小赵就更换教练达成一致。小赵向健身房请求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1600元,但健身房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私教课程具有较高的人身依赖性,冯教练离职后小赵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健身房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更换教练的条件,法院判决健身房应退还小赵剩余课时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健身房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能随意更换私教的权利,且未对小赵作出有效提示,因此,健身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支持小赵的退款请求。
锻炼中受伤,健身房拒赔怎么办?
小静在进行空中瑜伽时不幸从吊绳上坠落,造成肩部脱臼和骨折。健身房未能及时对她进行救助,且小静在摔伤发生时未遵守健身房的安全规定。法院认为健身房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小静自己在训练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了健身房的责任,最终判决健身房赔偿小静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 125512.37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员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静存在一定过错,责任适当减轻。
总结:
以上案例表明,在健身房消费时,消费者应注意选择正规支付渠道,避免与教练私下交易。同时,健身房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确保提供符合承诺的服务。
在处理类似健身房服务纠纷时,消费者必须了解健身房在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确保所有付款通过正规支付渠道进行,以避免因私人交易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的小静因高空瑜伽事故而受伤,健身房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法律纠纷。通过法律程序,法院认定健身房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责任应当由健身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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