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四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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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不得”——第四期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4.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7.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9.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10.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并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我们秉承专业、严谨的服务理念,竭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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