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打借条优于打欠条。因为借条的法律证明力大于欠条,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借条持有人只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一般都很难抗辩或抵赖。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存在形成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