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当天开始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项目涉及复杂、困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完成鉴定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长评估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