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之后能不能提起诉讼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就孩子抚养权难题造成异议的,彼此商议不成功的,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动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之后,父母一方规定变动孩子抚养权关联的,或是儿女规定提升赡养费的,理应再行提到起诉。
第五十六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规定变动孩子抚养权关联的,人民检察院予以适用:
(一)与孩子一同生话的一方因患比较严重病症或是因残废无法持续养育儿女;
(二)与孩子一同生话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儿女个人行为,或是其与孩子一同日常生活对儿女身体健康确实有不良危害;
(三)已满八岁的儿女,愿随另一方日常生活,该方又有养育工作能力;
(四)有其它书面通知必须变动。
第五十七条父母彼此协议书变动孩子抚养权关联的,人民检察院予以适用。
二、离异明确孩子抚养权的标准
1、离婚之后,哺乳期间内的儿女,以随喂奶的妈妈养育为标准。哺乳期间后的儿女,如两方因养育难题产生矛盾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法院依据孩子的利益和彼此的实际情况裁定。
2、两岁以内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母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明显病症,儿女不适宜与其说一同生话的;
(2)有养育标准未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其它缘故,儿女确没法随母方日常生活的。
3、父母彼此协议书两个星期下列儿女随父方日常生活,并对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无不良干扰的,应予准予。
4、对三周岁之上未成年人的儿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已做绝育或因其它缘由失去生育功能的;
(2)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对孩子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其它儿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孩子的;
(4)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对儿女生长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明显病症,或是有其它不利孩子心理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同生话的。
5、父方是母方养育孩子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儿女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但儿女独自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话很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规定同时有实力协助儿女照料小孙子女或外孙女的,可做为儿女随父或母日常生活的首选标准予以考虑。
6、父母彼此对8岁左右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产生分歧的,应考虑到该儿女的建议。
7、在有益于维护儿女权益的条件下,父母彼此协议书轮番养育孩子的,应予准予。
8、亲生父亲与后妈或母亲与后爸离异时,对曾受其扶养文化教育的继子女,后爸或后妈不同意再次养育的,仍应由生父母养育。
9、在离婚诉状期内,彼此均回绝养育孩子的,可优先判决暂由一方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