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纠纷有捷径,快速维权方法

  遇到劳动纠纷有捷径,快速维权方法

  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时达成调解的概率较小,很多案件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到执行程序。这样看来,劳动者需要经过长达四个程序才可能拿到工资、补偿金、加倍费等。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时间较长,现实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用人单位倒闭、用人单位关停、用人单位转移财产等等因素,这都可能导致劳动者胜诉后无法拿到相应劳动报酬。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劳动者如何通过减少诉讼请求的方式杜绝用人单位起诉,达到仲裁裁决在作出时就立刻生效,即一裁终局的情形。

  1、减少仲裁请求金额

  很多人会说,我辛辛苦苦挣那点钱,怎么还要少要,这不是很亏吗?但冷静下来仔细考虑,维权中时间成本是一个很关键的点,不管是仲裁,诉讼,都是有相应的规定期限;而时间拉的越长,需要面对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就越多,耗费的心血也就越多;这其实是一个反复衡量的过程,若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较大,花费大量时间来维权其实是值得的;但若本身若维权所得不多,那就需要通过一定的让步,缩短维权时间,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

  我们来看法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信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再者,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

  第19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2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在申请仲裁裁决时能够放弃仲裁请求的部分金额就可以达到一裁终局的效果,等待劳动争议裁决书出来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早点拿到相应仲裁钱款,防止用人单位起诉、上诉。举例说明:张麻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28000元;

  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9000元;

  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费27000元;

  4、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28000元;

  5、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以上暂计为 139000元。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如果劳动仲裁委支持张麻子的任何一项请求的数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则用人单位有权起诉和上诉。因为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我们因此建议张麻子的请求每一项缩减为26400元,以上暂计132000元。这样看来,张麻子现在的仲裁请求132000元比原来的139000元仅仅少了7000元,但是可以达到一裁终局,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没有权力起诉和上诉,减少了劳动者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同时如果委托律师的,则一审、二审的律师费也不止7千元吧(注:至少要2万元吧),因此表面上看劳动者减少了仲裁请求导致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从总体和效率来看,对劳动者是非常有利的。当然,采用该种模式,需要代理律师具有具有良好的专业化知识,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意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拿到尽可能弥补损失的赔偿。

  2、仲裁请求分开不同的请求项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第1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中有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的请求的,则按照非一裁终局,用人单位可以起诉和上诉。举例说明:张麻子向深圳市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22000元;

  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3000元;

  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费22000元;

  4、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5、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退还公积金多收款项1000元;

  6、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导致的损失5000元。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如果张麻子的仲裁请求第5或6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则用人单位有权向法院起诉、上诉。根据上述案例得知,第5、6的仲裁请求金额非常的小,如果不在本案中提出相应请求,可以等本案仲裁裁决后再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放弃相应请求,对劳动者的损失相对较小。采用这样的方式达到一裁终局的目的,使得用人单位无法提起起诉、上诉,裁决书送达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尽快拿到相应仲裁的裁决金额,我们认为是一种非常好的的方式方法。

  可以在申请仲裁时写上全部仲裁请求,在仲裁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

  劳动者可以在申请仲裁时写上全部的仲裁请求,从而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协商,而暂时不考虑一裁终局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在仲裁委正式开庭时减少或放弃相应的仲裁请求,达到一裁终局的目的,当然要考虑放弃仲裁请求后是否可以重新立案申请仲裁,这种方法其实利用了程序当中随时随地适用调解的情况,但存在相应的风险;若依此操作,建议慎重考虑,因为存在可能不允许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存在,需要承担对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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