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办公室恋情引发的劳动纠纷

  由办公室恋情引发的劳动纠纷

  办公室恋情不足为奇,难免会造成一些关系处理矛盾和管理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实属少见。但因办公室恋情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存在哪些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又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呢?我们以案释法,作一探究。

  【案例】

  刘强某是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的车间主任,其在工作期间结识车间员工宋某,因工作原因,两人接触较多,久而久之,两人互生情愫,发生暧昧关系。

  刘强某之妻发现后将二人的聊天记录发到了刘强某的工作群,并且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公司员工也经常看到二人的不雅行为,最后重庆某公司员工联名请求公司开除刘强某,重庆某公司领导经过会议研究,认为刘强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开除刘强某,刘强某不服该决定提起劳动仲裁。

  刘强某辩称其未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并未向其公示,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强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经查,重庆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通过工会同意并在重庆某公司实施,且奖惩管理制度在重庆某公司公示过,公司全体人员均可查看内容。

  因此,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重庆某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刘强某在内均有约束力。奖惩管理制度中均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刘强某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其后仍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所与宋某产生十分亲密动作。刘强某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刘强某与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重庆某公司以刘强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强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规定,重庆某公司解除与刘强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1.公司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均应向所有员工公示,有难以理解的条款或者重要的条款(特别是惩戒条款),可以着重提醒,使所有员工了解,必要情形下可以让员工签署知情通知书。

  2.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不要为了节省时间或成本而冒着可能支付高额赔偿金的风险。

  3.公司发现员工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秩序或严重损害公司名誉的,应当及时介入,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挽回公司名誉,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赏罚分明,树立权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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