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发生纠纷处理案例
双方有成立公司共同经营的意向,且为正式合作实施了准备合作行为,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但该合作意向及准备合作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作合同关系。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分担,也应当共同承担。一方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小黑公司的股东陆某于2012年9月取得了波兰品牌牛牛奶粉在中国地区的销售代理权,并进口了大量奶粉在中国进行相关的推广及销售活动。小白公司为当地知名集团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与陆某为远房亲戚,2013年8月,王某向陆某提出可以借助其商业渠道和人脉关系帮助小黑公司将牛牛奶粉做大做强。具体合作方案为:小黑公司以现有存货、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小白公司以现金作为出资,共同出资5000万元在香港成立牛牛奶粉公司,再由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负责牛牛奶粉在中国的推广及销售。出于对亲戚的信任,陆某、小黑公司并未与王某、小白公司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10月,小黑公司将全部的奶粉现货及仓库、流动资金、办公设备、车辆及会计资料移交给小白公司,小白公司自此接手了小黑公司的经营和牛牛奶粉的销售业务。
小白公司在接手之后,就逐步将陆某和小黑公司原有的人员完全排除在经营管理之外,导致陆某在两年多时间里对奶粉业务的具体经营情况既未参与,也不知情。2013年底,王某在香港设立了牛牛(香港)公司,注册资本1万港元,并未将陆某或小黑公司作为股东分配股份。2014年,牛牛(香港)公司又在内地独资设立了牛牛(中国)公司,并在大陆地区经营牛牛奶粉。2015年,牛牛(香港)公司突然向陆某发出要求其缴纳出资1400万港元的函件,陆某这才发现陆某、小黑公司并未持有牛牛(香港)公司的任何股权份额。陆某立即要求小白公司将此前接受的奶粉、现金、会计账簿等资料全部返还,小白公司并未配合。在陆某多次强烈要求下,小白公司才于2016年3月底将小黑公司部分会计账册移交,并称因经营亏损,此前接收的全部奶粉、现金均已亏损殆尽,至于其他资产,则一直拒绝归还。
2016年底,小黑公司以小白公司、王某及小白公司部分员工(移交时的接收人员)为被告,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被告赔偿奶粉损失1800余万元、现金损失80余万元及利润损失1000余万元。因部分被告涉外,该案直至2018年才开庭,庭审对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性质作了重点查明,因无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小黑公司主张被告等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来说依据较弱。
康浩一审代理方案
庭审结束后,小黑公司认为因双方的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难以证明,胜诉几率不大,经多方咨询,最终确定由康浩代理该案。接到该案后,康浩团队进行了多次讨论,团队内部对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很大的争议,但一致认为如按原诉讼方案继续进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故建议小黑公司撤诉,并另行提起诉讼,小黑公司采纳了康浩的诉讼策略,立即对前案申请撤诉,并着手准备另诉。关于另诉方案,我们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主张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能够解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即使最终合同未能成立,也是小白公司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致,对小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二、主张合同关系。小黑公司将全部资产移交给小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关系,而受托人小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小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三、主张侵权责任。小白公司存在恶意处置小黑公司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小黑公司的利益,但小黑公司于移交资产后两三年间并未对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及监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对证明小白公司的过错存在一定难度。
四、主张不当得利。小白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取得了小黑公司的资产,且在处置资产中获益,而小黑公司因此受到巨大损失。但该方案对小白公司的获益及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较大难度。
我们建议小黑公司对小白公司移交回来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经审计后认为:小黑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销售收入,存货管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重大资金审批等方面已经无法真实的反应小黑公司的营运及财务状况。
最终,我们另行提起合同纠纷,主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移交过程体现了双方的委托合意,在庭审中小白公司也承认有帮助小黑公司销售奶粉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双方在形式上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即使双方不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小白公司在接收小黑公司巨额资产后,对资产处理存在重大过错,且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有义务向小黑公司全额返还全部资产,并赔偿给小黑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陈述中可以确定,小黑公司和小白公司具有成立新公司共同经营奶粉的合作意向,小黑公司存在将资产、业务移交给小白公司管理或处理的行为,双方有合作意向,且为正式合作实施了准备合作行为,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但该合作意向及准备合作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作合同关系。但小黑公司并未区分正常亏损及双方均认可的处分行为,且审计作出了否定意见,说明小黑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难以采信。故一审驳回了小黑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浩二审代理方案
虽然一审驳回了小黑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我们认为,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难以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作合同关系,对小黑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且小白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已通过一审判决固定下来。二审应当在双方成立合作合同关系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对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部分进行补强。
据此小黑公司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主张:基于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的合作经营牛牛奶粉的合同关系,小黑公司将全部资产、奶粉等移交给小白公司,小白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单方控制经营小黑公司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小黑公司的巨大亏损,且小白公司无法对其所造成的小黑公司亏损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应当由小白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赔偿小黑公司的损失。
二审改判观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双方存在合作合同关系的认定,并认为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之间的小黑公司实际上是两公司合作经营的实体。因此,两公司应当对该期间内小黑公司的权利义务共同承担,但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承担并没有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应当各承担50%。
在前述期间内,实际经营小黑公司的人员为小白公司派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小白公司应当谨慎经营小黑公司,故小黑公司主张因小白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小黑公司造成的损失诉请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造成的损失,《审计报告》所审计的会计凭证是由小白公司制作及移交给小黑公司的,《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审计报告》,小白公司对部分货物的处理不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黑公司有部分是替小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款项,有部分是牛牛(中国)替小黑公司收取款项,从两公司的合作结果来看,牛牛(香港)、牛牛(中国)的股东中并没有小黑公司或小黑公司的股东,也没有证据证实两公司的合作经营的结果为成立牛牛(香港)、牛牛(中国)。因此小白公司对上述付款、收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在小黑公司和小白公司合作经营小黑公司期间,小白公司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尽职守经营小黑公司,对1600余万元的款项流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应当对小黑公司赔偿损失。而如前所述,两公司对作为合作体的小黑公司的权利义务各承担50%,因此改判小白公司应向小黑公司赔偿8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总额超过1000万元。
感悟
不畏风险,穷尽一切手段,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竭力赢取胜诉是律师的责任与天职。在客户因证据不足难以起诉的情况下,律师要发挥聪明才智和运用诉讼经验,穷尽所有法律事实,穷尽所有法律关系,穷尽所有法律适用,为客户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案在没有书面合同,证据不足的基础上,我们通过一审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并通过审计在二审中确定法律事实,最终为客户挽回了千万元的损失。
“亲兄弟,明算账”,就算彼此是亲戚或者是亲人,在物质与利益面前,也有可能反目成仇,很多纠纷就产生自这种“兄弟之间,义薄云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该签订的合同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有效地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也为解决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了可靠的解决依据。
另外,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公司聘请法律顾问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在合作之初,小黑公司就委托律师介入,进行风险防范及合同的起草工作,那么本案的结果可能还会发生重大变化,小黑公司也不会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