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成本之一。而对于解除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三种特殊的合同纠纷,不同法院对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认识不一,导致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差距悬殊。

  本文检索了重庆、北京、广东等地的相关规则和裁判文书,整理了前述三种特殊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计算方法。

  1. 解除合同之诉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1)当事人仅诉请解除合同的

  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① 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第五条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② 按财产案件收费,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同纠纷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依据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2)既诉请解除合同,又提出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通常亦会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存在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时,案件受理费该以何种“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为依据,实务中通常有以下两种做法:

  ①  以每个财产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相加得出的总额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即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相加,然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案件受理费。

  故认定“解除合同”系“财产性诉讼请求”的,通常将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该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然后将合同标的总额与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相加,作为计费依据:

  @阳春市人民法院“阳江市阳春山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敏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016)粤1781民初2521号】

  “阳春山逸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阳春山逸房地产公司与龙敏阳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71329);二、龙敏阳支付违约金28450元给阳春山逸房地产公司;三、龙敏阳退还已由阳春山逸房地产公司代支付的各项税费共32372.26元给阳春山逸房地产公司;四、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敏阳负担。

  “经审理查明:该《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载明-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445.62元,总金额捌拾壹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12542.59元,由被告龙敏阳负担。”

  而认定“解除合同”系“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则将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相加,作为计费依据。

  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有其它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它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亦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

  类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种观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宝华堂中医医院(普通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京0115民初517号】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坤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2. 宝华堂医院立即腾退租赁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即宝华堂医院将自己装修部分拆除);3. 宝华堂医院支付鸿坤伟业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金271911.98元、物业费177109.2元、电费53442元及水费45元,合计502508.18元;4. 宝华堂医院支付鸿坤伟业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137965.19元计算;5. 宝华堂医院支付鸿坤伟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逾期租金款项每日0.1%的标准计算);6. 本案诉讼费用由宝华堂医院承担。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一十三元,由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四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宝华堂中医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三千三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王亮与李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75413号】

  “王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案起诉之日解除;2. 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夏栎路233弄5号2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3. 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租金暂计人民币2,200元,最后金额计算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4. 判令被告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租赁合同的标准);5.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元,此项费用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6.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凯负担。”

  ②  选取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项金额作为依据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

  故认定“解除合同”系“财产性诉讼请求”的,通常将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该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并将合同标的总额与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对比,从中选取最高的一项作为计费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京0108民初49168号】

  “武警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的《或有租金收取(射波刀手术平台)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或有租金收取)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及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2. 环球租赁公司承担涉案合同用房公用部分及射波刀专用部分装修费用的50%,暂定数额为500万元,具体数额待审计结果确定。3. 本案诉讼费由环球租赁公司负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9日,环球租赁公司(甲方)与武警总医院(乙方)签订《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第二条合同设备和场地: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全额出资采购立体定位射波手术平台一台及附属设备并提供给乙方为肿瘤及非肿瘤患者提供高精度放射外科治疗,价款总计6300万元。

  “判决如下:-本诉案件受理费35680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担。”

  而认定“解除合同”系“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则选取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项金额为计费依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卫滦朝与赵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京0113民初9781号】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庆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滦朝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刚协助原告卫滦朝办理涉诉房屋网签合同解除手续,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1日解除;2.被告赵刚向原告卫滦朝支付违约金71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18万元,以上共计189万元;3.被告赵刚赔偿原告中介费3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零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卫滦朝负担五千八百零五元,由被告赵刚负担五千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何德勇与诚铭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渝0107民初3495号】

  “原告何德勇与被告诚铭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伍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诚铭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学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二)被告返还原告精诚医院56%的股权;(三)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325.9万元的违约金(其中6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股权返还之日止,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股权返还之日止,35.9万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股权返还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三)经原、被告共同通过评估后确认,精诚医院资产评估总值为人民币1900万元,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64万元,收购精诚医院56%股权,原告认可并接受。

  “判决如下:-本诉案件受理费85640元,减半收取42820元,由原告何德勇负担。”

  2.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1)当事人仅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

  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① 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类案中亦有案例持此种观点: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孙耀发与于洪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8)津0111民初1082号】

  “原告孙耀发诉被告于洪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耀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被告于1999年4月10日签订的《买房协议书》有效;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的村民,原、被告于1999年4月10日签订了《买房协议书》,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10000元,被告收取该款后将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原告,后原告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由被告于洪甫负担。”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钱乾红许树权与刘华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8)渝0102民初1630号】

  “原告许树权、钱乾红与被告刘华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树权、钱乾红请求确认原、被告在2008年7月约定由原告回购位于涪陵区XXX组X幢XX号门面的协议有效。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树权、钱乾红负担。”

  ② 按财产案件收费,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亦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起诉时没有其他诉请的,按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内容收取案件受理费。

  类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种观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洪伟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9)京0106民初1791号】

  “原告刘洪伟与被告北京政华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华恒信公司)、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公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本次拆迁96平方米购楼款,入住时按5000元平方米,由被拆迁人据实支付’的内容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北京政华恒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陈松基与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18)粤0114民初4959号】

  “原告陈松基与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辉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松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7日签订的《泓辉·银座商铺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陈松基(乙方)与泓辉公司(甲方)签订《泓辉·银座商铺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约定:-三、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商铺和场地综合使用费3700000元。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陈松基承担9100元,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9100元。”

  (2)既诉请确认合同效力,又提出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① 按财产案件收费,且以每个财产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相加得出的总额为依据

  认定“确认合同效力”系“财产性诉讼请求”的,通常将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该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然后将合同标的总额与其他财产性他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相加,作为计费依据。

  例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起诉时没有其他诉请的,按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内容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有其他诉请的,按所涉财产的价额或金额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而认定“确认合同效力”系“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仅将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金额相加,作为计费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姜林涛与穆啟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京0111民初10172号】

  “原告姜林涛与被告穆啟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尚乐城X号楼X单元X室《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人民币。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交纳),由原告姜林涛负担1450元,被告穆啟海负担1450元。”

  ② 按财产案件收费,且选取财产性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项金额作为依据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3. 继续履行合同之诉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1)当事人仅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

  该种情形下,通常按财产案件收费:请求全部履行的,以合同标的总额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请求部分履行的,以请求履行的部分金额作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例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以请求继续履行部分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收费。

  类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种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鹏与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京0108民初5027号】

  “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紫竹花园房地产公司协助我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本院查明:......2000年10月27日,张鹏与紫竹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合同中约定张鹏购买紫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32.46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10432.17元。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已交纳131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又提出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通常将“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与其他财产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相加,作为计费依据: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何雅妮、杨有亮与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京0111民初5393号】

  “原告杨有亮、何雅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市房山区X镇X苑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交付给二原告(合同总金额为420万元);2. 协助二原告办理北京市房山区X镇X苑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直至将该房屋登记在二原告名下;3.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以4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截止到2016年11月29日,违约金为84000元);4.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因迟延交房给二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按每月租金1800元计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家具损失500元;5. 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万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六百五十六元,由被告北京美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三百二十六元,由原告杨有亮、何雅妮负担三百三十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周小晴与王荣枝、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渝0106民初15026号】

  “原告周小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就坐落于沙坪坝区X路X号X号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清偿抵押贷款,并协助原告完成过户;2. 请求判令被告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2款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十计算(截止至起诉时已产生45540元);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3日,案外人刘洪金以被告张锋(甲方、出卖人)的名义与原告周小晴(乙方、购买方)及居间人重庆优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X团X地块X幢X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总额为195000元,建筑面积为33.07平方米。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4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锋、王荣枝负担,此款限被告张锋、王荣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小晴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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