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方的违约责任及免责规定

 

 

供电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179条及有关法规规定,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违约责任有:
1、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用户供电的,应向用户偿付违约金;
2、供电方无正当理由限电而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供电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或供电频率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供电方应按用电方所用电力电价的20%予以赔偿;
4、因供电方运作、操作事故造成停电的,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费的5倍给予赔偿;
5、供电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收取电费,不得自行提价;
6、供电方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低压线路,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依本法总则及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断电,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难;
2、由于第三方的责任;
3、由于用电方自己发生事故而断电。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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