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一方为中国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转让方拥有制造_________设备的专有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
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_________厂使用;_________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_________厂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中的义务;
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厂制造_________设备;
被转让方希望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和模块,该模块由要制造的元部件组成,并购买合同设备,使被转让方只在_________厂能制造_________设备;
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 定义
1.1 辅配件指大量商用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_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______厂。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 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_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融、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_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厂。
1.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1.15 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 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 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 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 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 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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