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执行。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未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要求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申请扣押船舶或者第三人同意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为限的,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整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 [2]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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