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2]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3]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起诉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三、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XXX,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XX小区,身份证号:13032119XXXX159038;
被告:北京奥科视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朝外大街乙6号4层05038
法定代表人:李*
案由: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同》;
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79800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费70000元、装修费15000元、宣传费25000元、员工工资62450元(合计172450元);
上述两项合计252250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1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项目合同书》。被告授权原告作为被告所拥有的“好视清”品牌及相关系列产品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的独家经销商,负责“好视清”品牌及其产品在上述地区的使用、宣传、推广、销售等业务活动,其核心业务是开展青少年视力矫治训练。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加盟费79800元,并租赁和装修店面、领取营业执照,招聘员工,开展宣传工作,于4月初正式开业。但在营业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多处欺诈及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1.被告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原告签订合同。被告特许业务的核心内容是青少年的视力矫治训练,而视力矫治训练属于诊疗活动范畴,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同时,眼科康复治疗仪器属于二级医疗器械,经营此类器械必须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和资质。但被告既没有视力矫治训练的经营范围,也没有视力矫治训练的医疗资质,还没有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其所经营开展的视力训练业务属于典型的违规违法行为。但被告隐瞒上述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及众多加盟商与之签订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取得视力训练的营业执照,无法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2. 夸大矫治训练效果,吹嘘经营收益内容。被告在众多的宣传资料中,承诺600度以下青少年近视经过3个月治疗,视力可以提升到1.0以上。同时宣扬“开店一年挣百万,省心省力赚大钱。”“84.47%的加盟商在3个月内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实现盈利。”这完全是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任意吹嘘。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许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之规定,属于违法违规的宣传活动。
3.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能兑现合同义务。被告所提供的用于视力训练的低视力速康仪,用于涂抹和点眼的药膏和药水,都属于三无产品。作为保健品的视爽菊花决明口嚼片,没有保健品生产批号,也没有小蓝帽标志,属于典型的伪劣产品。被告在合同书中明确承诺,为原告办理高级验光员证书,并为此收取了20000元技术服务费。但到原告起诉之日,已近一年的时间,高级验光员证书没有任何踪影。
2012年10月18日,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次分局检查原告店面,因被告供货的视爽菊花决明口嚼片不能提供保健食品证明文件,被药监人员查封扣押。仅有的几个客户纷纷退货并索赔,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商业特许加盟合同,被告作为特许人,收取了高额的加盟费用,应该向原告提供真实的信息和合格的产品,履行合同承诺。但被告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提供伪劣产品,夸大矫治效果和经营收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遭受查处,经营不能,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被告退回原告的加盟费用,并承担原告为此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实际上合同纠纷是一个比较注重合同的案件,毕竟纠纷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自我解读不同,因此书面性的文件需要更多规范的程序,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也相较于常规合同需要更加慎重,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起诉,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