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孙某为获得某家具产品在宁波的特许经营权,经过调查了解,2010年5月6日,王某与孙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授予孙某为宁波区域经销商,经营销售王某的某品牌家具。在合同签订当日,孙某应向王某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王某支付100000元的首批货款后,孙某即取得某品牌在宁波区域的经营权,否则合同无效;孙某只能自己使用特许经营权,未经王某许可,不得私自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王某为孙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培训’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向王某交付了保证金、货款,但经营后,孙某始知道当初王某等人声称的营业额根本与事实不符,其经营时,每天基本上都没有生意,而非王某声称的每日有几十万的营业额,以王某的行为存在欺诈,且其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特许人为王某个人,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案王某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判决王某与孙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于自己的特有的性质只能够被经营者所支配而成立的一种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它的主体资格也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的,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