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二、保管合同种类有哪些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承业律师律师。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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