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怎么认定的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怎么认定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怎么认定的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2、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3、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通过上文承业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怎么认定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融资租赁合同也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认定要根据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承业律师律师。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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