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疑惑
委托是人们常常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使人们自己不愿或者无力或者不能亲自办理某项事务时,找一个“代理人”来为自己办事儿。典型的比如说请律师、请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等等啊,都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呢?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哪些比较特殊的权利呢?受托人又有哪些权利呢?如果受托人把事情给办砸了,该怎么赔偿呢?
二、典型案例
(1)金赛花本是有夫之妇,但赶时髦搞起了“婚外恋”,和银胜宝坠入情网。金赛花的丈夫知道后,便要求和金赛花离婚,金赛花同意离婚,但对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自己不能接受。于是,双方为此起诉到了法院。金赛花委托了一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金赛花便和银胜宝准备另行登记结婚。金赛花心想,婚姻登记处的人都认识我,我可不好意思去啊。能不能委托律师代办呢?
(2)梁子翁平时喜欢搜集各种珍果奇药,他听说长白山盛产人参,于是就委托了家住长白山附近的欧阳祖替他在当地采购100斤上好的人参。欧阳祖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采购工作。在采购了30斤后,他自己有些私事儿要办,便将采购工作交由自己的好朋友朱康办理。梁子翁知道后,据不同意,称一定要求欧阳祖自己采购。欧阳祖表面答应,实则仍然让朱康负责20斤人参的采购,自己则采购另外的50斤。
在欧阳祖又采购了30斤人参后,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重病,住进了当地的医院。此时,人参的销售季节临近结束,而欧阳祖尚有20斤的人参采购任务未完成。于是便想通知梁子翁自行采购或者另行委托他人采购,但数次打电话均未打通。欧阳祖十分着急,就让自己的亲戚沙晓彤来代为采购人参。后来,欧阳祖终于联系上了梁子翁,便告诉了梁子翁自己生病并由沙晓彤代为采购一事。梁子翁仍然坚持要求欧阳祖自己办理采购,但此时沙晓彤已经将20斤人参采购完毕。
在交付采购的人参时,梁子翁发现有些这批人参的质量参差不齐。就追问欧阳祖怎么回事儿,欧阳祖就把自己让朱康采购的事情告诉了梁子翁。梁子翁听后,非常生气,拒绝接受那些不是由欧阳祖亲自采购的人参。
三、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金赛花是不能委托律师代办结婚证的。虽然委托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务都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比如办理结婚证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就不是能代办的。
在案例二中,欧阳祖接受梁子翁的委托任务后,共有两次转委托行为----转委托给了朱康和沙晓彤。对于这两次转委托,我们应当分别来分析。
一般来说,受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是不能转委托的。案例中,在梁子翁明确对转委托提出反对意见后,欧阳祖还是一意孤行。结果呢,就导致朱康采购的人参不能达到梁子翁的要求。对此,欧阳祖负有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受委托人也是可以转委托的。什么是特殊情况呢?比如说,受托人自己因为生病等非主观原因不能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又急需处理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此时是可以转委托给他人的。案例中,欧阳祖因为急病住院,而又联系不上梁子翁,且此时已经临近人参销售季节结束。他为了梁子翁的利益考虑,才将此事转委托给了沙晓彤。这种情况下,他的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