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一、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的异议期限进行约定,对于质量标准,可以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在合同中注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当事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要求,亦可先制作样品,以样品标准为履约标准,并对样品进行封存。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合同法》分则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期间约定过短的,应当视为对数量及外观的检验,对于内部质量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本身有质保期的,以质保期为准,质保期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建议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好书面证据,异议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二、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怎样认定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审判实践中,结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

  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3年。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3年期间的限制。如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3年。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的法律知识。综上,异议期限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三年来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承业律师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 [2]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 [3]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4]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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