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二)

拆迁人(以下简称四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 单位名称_______; 邮编___,电话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单位名称_____;邮编:__,电话: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性别:__;年龄:___住址: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二) 乙方有正式户口___人。常住人口___人,应安置人口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I)

  (2)

  (3)

  (4)

  (5)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遭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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