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亦可无偿,若无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法》第366、381条)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74、394条)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

  1、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369条)

  2、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合同法》第371条)

  3、保管人不作为义务;(《合同法》第372条)

  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对寄存人《存货人》为返还义务(《合同法》第373条)

  5、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否则,依一般物品赔偿;(《合同法》第375条)

  6、保管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80条)

  7、保管期间保管物的孳息归寄存人(存货人)(《合同法》第377条)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 [2]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 [3]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
  • [4]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 [5] 《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
  • [6] 《民法典》第九百条
  • [7]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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