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离婚时,夫妻俩分割了两处房产,可得知丈夫分得的房子已经升值了30多万元后,女方又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增值款。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市北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2002年,楚某和丈夫常某因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有的两处房产作出了分割处理,女方楚某分得黄山路的一套价值21万元的房产,而男方常某则分得单位出售的一处公房,当时由法院评估价值为20.6万元。就在两人离婚4年后,楚某突然将前夫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常某所得房产的增值费。楚某称,当初离婚分割房产时,常某所得房屋并没有取得房产证,如今房产证发下来了,房屋的价值增比预估多了30多万,因此她要求常某付给她一半的增值费15万元。
面对前妻楚某的起诉,常某认为,当初他分得房子是单位房改所得,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已购买了房屋产权,不存在前妻所称的增值部分。
市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当初法院审理离婚时,因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把房屋判决给常某使用,现在应该根据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使用价值作出的评估给付楚某一半补偿。由此法院认为,楚某的委托评估的价格高于实际价格,重新评估后,判令常某给付前妻11万元补偿费。(本报记者)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索要一半升值费的女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