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公房分割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之下,达成一致。本文提供公房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公房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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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离婚分割纠纷
一处公房让曾经的一家人纠缠了20年,昨日,这场官司终于成功调解。
1989年,郭佳(化名)与丈夫离婚,经法院调解,郭佳带着孩子继续住在公公程世海的一处公房里。条件是郭佳如果再婚,必须从这里搬出去。
这20年来,郭佳一直没有再婚。 1998年5月,郭佳擅自改动法院判决书,将“暂住”改成了归她所有,骗取了法院执行说明后,成功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01年4月,郭佳参加房改,以4448元将这处公房买下。
程家发现郭佳在房子上动手脚后,到法院打官司,改回了房屋所有权。这场风波过后,郭佳仍然住在这处房子里。
2006年6月,这处房子面临拆迁。郭佳认为自己有暂住权,强行阻止拆迁公司为程世海办理回迁和货币化手续。三年后,这处动迁住宅已经全部回迁,但程家依然没有办成回迁手续。
今年,程世海的女儿到法院起诉。这起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经过法官三轮耐心的调节,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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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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