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董女士后悔离婚时对夫妻共建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便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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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
1991年,董女士与张先生自由恋爱,次年生有一女,但未领结婚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商量离婚,但因没有结婚手续,便在2009年补办了结婚手续,紧接着办理了离婚手续。
董女士称,她和张先生建有一所宅院,2009年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房屋价值为8万元,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给她折价4万元。她说,因当时对房屋价格并不清楚,事后才知道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因此起诉要求对共建房屋重新分割。张先生对此不同意,称他与董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并且他已付清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张先生已付清房屋折款,董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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