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杨女士。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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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佟先生与蔡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2005年,蔡女士与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佟先生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杨女士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蔡女士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她为房屋所有人,且蔡女士没有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其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
庭审中,被告蔡女士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女士未经原告佟先生同意,私自与被告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被告杨女士关于买卖合同有效及自己属于善意取得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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