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身背80余万元巨额债务的阿彪,竟然与妻子杨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将家中住房归杨某所有。债主傅某夫妇获此消息后,认为阿彪以自愿离婚来转移房产对抗偿债,遂要求法院撤销阿彪与杨某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归属约定。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支持了傅某夫妇的诉请,撤销了阿彪与杨某自愿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归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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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傅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彪偿还借款,还保全了阿彪一家在市中心一处房屋。同年9月,法院判决阿彪需向傅某夫妇偿还借款80.5万元,因阿彪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傅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阿彪与杨某于2005年4月15日在民政局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约定该产权房归杨某所有,阿彪须承担每月4200元,共计53万元按揭费;还约定阿彪承担家庭保险费每年2万元、承担每月2700元抵押贷款,每月给杨某经济资助1500元等内容。
2006年12月上旬,傅某夫妇起诉到法院称,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阿彪欠有80.5万元债务,而阿彪非但不履行债务归还义务,还与妻子杨某办妥协议离婚,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移至杨某名下,致使合法债权难以实现,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转移房屋约定。
法庭上,阿彪与杨某辩称与傅某夫妇交往关系密切,对方多次借钱给阿彪,该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考虑到自身的过错,阿彪才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产归杨某所有,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法院认为,傅某夫妇对阿彪的债权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在案,阿彪应依法履行。阿彪在明知法院已强制执行并查封该房屋情况下,以自愿离婚协议书形式将房屋归于杨某名下,此行为势必有损于傅某夫妇债权的实现。至于阿彪和杨某辩称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考虑到一方的过错并非无偿行为。法院以为夫妻对财产约定,仅对家庭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阿彪夫妻协议离婚中产权房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