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房产分割不同

  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关离婚房产等条款内容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将意味着婚前个人按揭房属于个人,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这些条款,对于传统中国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的结婚观念有很大冲击。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判决的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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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

  8月13日已生效

  ◆关于房子: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后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关于孩子: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2011年最幸福的事,就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拿到财产带着孩子离了婚。” 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历经近三年的数十次拟稿、征询、讨论后终于问世,却还是掀起了舆论的巨浪,在超过一半看似保护婚前个人资产的解释条款中,许多人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

  带着舆论对新解释中诸多的抨击,早报记者昨日专访了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的三名律师。综合各方意见,“把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似乎是未婚者不在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处于劣势的不二法门。

  上海网民不用太激动

  对解释三逐条对照后,几位律师均认为涉及财产的条例实际对上海的冲击不大。在实践中,上海高院早已领先于之前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很多规定都更加严谨。

  “新解释在我们看来对江苏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江苏之前是按产证取得时间确定产权归属。而我们不管对于婚前一方买房还是婚后共同还贷,都已经采用了刚出台的解释。上海的网民们可以不用太激动。”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称,上海高院内部曾经出台的多条司法解释,甚至对目前的许多还未明晰的部分,做了详细规定。

  据吴副会长透露,2004年,上海高院针对司法解释二有个内部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而这一指导意见,实际已经超前于目前的司法解释(三)第7条。司法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但若房子是双方父母和子女6人共同出资购买,现在新的解释就并没有提到如何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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