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 妻子离婚诉分房

  核心内容:谢某和妻子对两处房屋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谢某父母现在住的房屋为谢某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谢某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虽然首付是谢某婚前财产,婚后也一直是谢某办理还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还款的款额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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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为筹备婚礼,谢某想在鄱阳县购买一套商品房。

  谢某在父母的资助下,才付清近10万首付款,其余的办理了按揭贷款。

  在此之前,谢某的父母在另一处已经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虽然由两位老人一直居住,父母在产权证上留的却是谢某的名字。

  不久,谢某和王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谢某仍然一个人还款,妻子王某并未直接支付过房款。在结婚后不久,岳父、岳母也随女儿一起搬进了女儿家居住。

  然而,在和岳父岳母共同居住了3年多后,谢某与王某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从开始的简单埋怨到后面直面冲突,双方都慢慢感觉心灰意冷。不久,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谢某没有异议,但对于王某提出要对谢某名下的两套住房进行分割,谢某表示坚决不同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本案中,谢某和妻子对上述两处房屋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谢某父母现在住的房屋为谢某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谢某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虽然首付是谢某婚前财产,婚后也一直是谢某办理还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还款的款额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谢某与王某离婚,对王某要求分割谢某父母在其婚前购买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一处房产所有权应属谢某所有,由谢某给付该房屋增值部分的50%给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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